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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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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06 0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我市现有残疾人55.6万人,涉及174万家庭人口。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存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环境明显优化,残疾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残疾人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残疾人自身状况等因素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认真解决残疾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农村、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落实惠民行动、民生发展规划和民生白皮书项目,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格局,保持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全省的龙头地位,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危房改造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率先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分别负担20%和2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精神病患者,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病种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季度给予补贴。重度残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给予保险费资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用具适配等基本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药物、普及型假肢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医疗合作报销补助范围。有计划地在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和心理卫生科室。积极开展残疾人早期康复,实现治疗和康复的同步进行。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给予贫困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服务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改、扩建和购置设备时,要将残疾人康复设备和设施建设列入其中。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预防行动计划,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实行免费婚检政策。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机制,探索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监测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共享机制。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将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定期定量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