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大直支行
开户名: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帐 号:1208011922504468
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67号
电 话: 0451-82288806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事业的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并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残疾人
事业为目的,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
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进行资助活动的专项资金;“不动本基金”是指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进行资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捐款形式到账,捐赠形式可以采取一次或多次捐赠的方式。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企业和个人对捐设的专项基金会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专项基金捐赠企业和个人,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需签署《捐赠协议书》,甲方为捐赠企业或个人,乙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九条专项基金设立后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2. 举行专项基金会对外宣传活动;
3. 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4. 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机构;
5. 充分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会的使用应按照基金的设立要求和程序实施,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均可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根据社会要求和业务工作要求,在征得专项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宗旨;
2.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
3.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许可。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会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资助工作由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捐赠方不介入的具体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和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管委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专项基金拓展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开发、拓展和日常管理、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元原则上不超过7个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本会和捐赠方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2. 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残疾人事业宗旨;
3.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可以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支出。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搞笑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条 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每年度应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办公室批准后正式实施。